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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电站的照明方式与种类
1.1照明方式
照明按其装设方式可分为: 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1.1.一般照明 .
不考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 在整个场所假定工作面上获得基本上均匀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装置为一般照明。对于工作位量密度较大而对光照方向无特殊要求或生产工艺上不适宜或无条件装设局部照明的场所, 一般宜装设单独的一般照明。
1.1.2.局部照明
为增加某些特定地点(如实际工作面上)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装置为局都照明。 对于局部地点要求照度高并对照射方向有一定要求时,除装设一般照明外,尚应装设局部照明。对重要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并由事故电源供电的称作局部事故照明.变电站需要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为高压成套配电柜内。
1.1.3.混合照明
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装置为混合照明。 对于工作位置需要较高的照度并对照射方向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在这种情况下,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场所视觉工作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0%选取, 但一般不宜低于20lx。
1.1.4变电站的照明方式设计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
1.2、照明种类
照明一般分为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两类.
1.2.1.正常照明
在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装置.它一般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事故照明、值班照明同时使用。值班照明、 警卫照明均属正常照明。
1.2.2.事故照明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 供事故情况下暂时继续工作或安全疏散用的照明装置为事故照明。 在由于工作中断或误操作容易引起爆炸、 火灾以及人身事故或者会造成严重政治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场所, 应设置事故照明。 事故照明灯一般宜布置在可能引起事故的场所、设备、材料周围以及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处。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厂站的主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直流常明方式的备用照明。无人值班变电站宜装设人工开启的备用照明。
变电站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变电站的消防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消防水系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b.地下变电站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c.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d.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e.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培面或顶棚上。
应急灯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不同环境要求可选用开启式、防水防尘式、隔爆式;
b.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放电时间,对于750kV 及以下有人值班变电站应按不低于60min计算,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1000kV变电站、换流站、风电场应按不低于120min计算。
二、设计内容
变电站照明设计主要包括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的设置、照度标准、供配电系统及导线选择、配电箱及开关灯具的选择和布置、管线敷设、自动控制等内容.
2.1 、 计算工作
2.1.1照度计算
1)照度: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 dA所得之商,即
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勒克斯(lx), 1lx=1lm/m2。
2)变电站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和500lx。
3)照度计算的方法:
已知照明器的型式、布置、数量及光源的容量, 可以计算工作面上某点的照度值;反之, 已知规定的照度值,亦可根据照明器的型式、布置、反射条件等情况,确定光源的容量和照明器的数量。计算照度的基本方法有利用系数法和逐点计算法两种。在工程设计中,常可根据实际经验确定大多数厂房和房间的照明器容量和数量,也可用单位容量估算法进行估算。
单位容量估算法: